切實保障學生的安全,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每一個學生既要做到遵紀守法,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識,還要知道相應承擔哪些安全責任。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校紀校規的有關精神,制定學生安全責任須知。
一、《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 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難于知道的;
(四) 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 在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 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 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以外發生的。
四、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上三條規定以及校紀絞規,學校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但學生仍我行我素,由此造成的下列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一) 晚上就寢查房后跳樓(或通過其他方式)外出或者夜不歸宿造成的;
(二) 坐、臥、站在寢室曬衣架上或坐騎在教、寢室護欄上造成的;
(三) 學生擅自離校或者欺騙性請假造成的;
(四) 在實行封閉管理的時間,翻墻外出造成的;
(五) 擅自在校外租住造成的;
(六) 在教、寢室內燃燒物品、私用電器、烹飪飯菜或者抽煙造成的;
(七) 在校外與閑散或行為不檢點人員交往造成的;
(八) 擅自游泳造成的;
(九) 亂扔廢棄物造成的;
(十) 學校放假期間,學生自留學校或者在離校途中造成的;
(十一)住宿生擅自在外飲食造成的;
(十二) 多人同宿一床造成的;
(十三)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造成的;
(十四)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未履行職責或者不配合學校工作造成的;
(十五)因私自藏匿棍棒、鐵管、刀具等物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