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稅法)同時廢止。為便于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干稅務事項的銜接問題。 《通知》明確了以下九個銜接事項: 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二、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四、關于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七、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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