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7月11日,經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再審后得到和解,用人單位已自愿接受支付申訴人勞動報酬268萬元。據悉,這是上海檢察機關受理的標的額*的勞動爭議申訴案件。
申訴人夏某與被申訴人上海虹橋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橋高爾夫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0年1月,虹橋高爾夫公司董事長楊某向夏某出具《承諾書》,委托夏某處理羅丹別墅二期、三期工程招商、參建事務,承諾如完成工作將在工程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將一套400平方米的別墅獎勵給夏某。上述工程于2002年10月、2003年3月通過竣工驗收后,楊某未履行承諾,并自2004年2月起拒絕支付夏某工資。
2004年4月,虹橋高爾夫公司以委請處理的工作已經完成為由,通知夏某終止勞動關系。后夏某申請勞動仲裁,因虹橋高爾夫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遂起訴至法院。原一審法院審理后,以夏某申請勞動仲裁超過法定期限,虹橋高爾夫公司董事長楊某作出前述承諾時并非被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等為由,判決虹橋高爾夫公司無須交付夏某別墅一套(時價已達一千萬元左右)。夏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閔行區檢察院接到申訴審查后認為,系爭別墅是夏某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后虹橋高爾夫公司應給予的物質獎勵,屬勞動報酬性質。按照我國勞動法律及相關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或者承諾另行支付勞動報酬期限已屆滿的,自此計算仲裁申請期限。原審時,沒有證據證明虹橋高爾夫公司明確表示拒絕交付別墅,應認定雙方勞動爭議尚未發生。夏某在被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訴人交付別墅,并未超過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原生效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此案經閔行區檢察院向上級檢察機關建議提請抗訴。
今年7月11日,經上海市一中院再審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虹橋高爾夫公司支付夏某應得勞動報酬人民幣26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