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企業集團內部提出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如何界定是否繳納印花稅的情況,*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明確,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位置:培訓資訊 > 企業集團內部流轉憑證征收印花稅的界定標準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