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一九九九年四月)
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防止有害干擾,確保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走私活動,現將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口和生產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不包含可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必須嚴格執行原*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無委)、*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號)及原*無委、*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7]12號)。
二、自1999年6月1日起,凡在*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生產廠商須持有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無線電管理局)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見附件一);設備標牌上須標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具體格式見附件二),確因設備過小而無法在上面標明其代碼,則應在其產品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登載該設備的型號核準代碼。
原*無委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及其核準代碼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三、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和未標明其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在*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銷售、使用和刊登廣告。
四、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或未標明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無線電管理*不予辦理進口審批手續;不予為其指配無線電頻率和核發無線電臺執照。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購置和使用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或未標明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按照《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國內外生產廠商對于領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設備,不得降低其核準指標進行生產和銷售;不得轉讓、涂改、偽造或冒用型號核準證。違者,無線電管理局將撤消其型號核準證及核準代碼,并按照《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無線電管理局利用媒體將已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并組織有關單位對已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不定期抽檢,抽檢不合格的撤消其型號核準證及核準代碼。
無線電管理局將對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有關工作實行公開制度,即公開辦事程序、公開檢測所采用的標準和依據、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投訴電話;歡迎國內外廠商和有關單位監督批評,投訴電話:010-68347623,傳真:010-68366494.
附件1、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附件2、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
其中:設備類型為
A、固定通信設備;
C、公眾網移動通信設備;
D、短距離(低功率)發射設備;
F、專用移動通信設備;
G、廣播發射設備;
H、航空通信、導航設備;
L、雷達設備;
S、水上通信、導航設備;
W、衛星通信設備;
Z、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