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律責任是必須要嚴格遵守,關系到食品安全問題,這是一個大事,所以必須得嚴抓。那么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