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認監委日前發布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頒發(含變更)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上須列明認證證書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公告指出,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有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證書的轉換采取產品變更、標準換版等自然過渡的方式來完成。(*認監委辦公室、認證部)
公告指出,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有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證書的轉換采取產品變更、標準換版等自然過渡的方式來完成。(*認監委辦公室、認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