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纖維成分標示基準
一般服裝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到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其重量低于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英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
(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或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制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制成之服飾制品,其纖維含量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五)纖維成份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
(六)服飾制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含有里布、填充物時,應分別標示表布、里布、填充物之纖維名稱及其成份重量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