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財務會計資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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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收集,包括發現證據和提取證據兩方面的內容。高效率低成本地收集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前提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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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鎖定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目標
不同案情有看不同的財務會計證據收集目標。有時委托人是為了尋找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例如合同糾紛;有時是為了獲得某項判決或裁定所需的證據,例如查明犯罪事實;有時是為了查明對手提起訴訟的真正意圖或真正需要;有時是為了向對手表明自己不惜一切代價也要打贏官司的決心。作為司法會計人員必須首先明確工作的意圖,然后擬定自己的工作計劃,確定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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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計劃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計劃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案件基本情況和需要查明的情況
司法會計人員在證據收集計劃中首先應敘述案件中已知的基本情況,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以及當事人的情況等;然后分析案件中需要查明的問題,即案件中財務會計資料證據調查工作的任務。
2.案情分析和調查假設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計劃中應概括地敘述對已知案情和已知證據的分析,包括對已知證據的證明力和可信度的分析;還應簡要地敘述關于未知案件事實的假設和關于潛在證據的假設。
3.制定收集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方法和策略
證據收集計劃中不僅應列出擬收集的各種證據并注明收集的先后順序,而且要明確收集每個證據擬采用的方法和策略。如果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可以把收集證據工作分為幾個階段,寫明每個階段應收集哪些證據和采用哪些方法與策略。重點應放在*階段,以后再視工作情況的發展變化而對后幾個階段的計劃進行補充或修改。
4.人力物力的安排和分工
在重大案件中,財務會計資料收集可分為幾個小組進行,分工協作。
5.工作要求和完成期限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計劃中應寫明每項工作的具體要求、應遵循的原則和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完成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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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現與提取財務會計資料證據
發現證據和提取證據是收集證據的兩項工作,它們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發現證據,是指應用某種方法和手段去查找或顯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提取證據,是指應用某種方法和手段去獲取已經發現的證據。發現證據是提取證據的前提,提取證據是發現證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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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發現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是過去事件在人腦或物質載體上的記錄或反映。因此,其本身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而有些案件當事人掩蓋案件事實和藏匿案件證據的行為又進一步增強了這種隱蔽性。此外,隨看時間的推移,人腦中的記憶會淡忘,物品會發生變化,物質痕跡也會消失。這一切都決定了發現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是一項難度很大的工作。但是,案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證據也是客觀存在的。只要司法會計人員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采用正確的策略方法,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就一定能夠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
2.證據的提取
司法會計人員在發現所需的證據之后,應盡快采用適當的手段和方法將其提取為證據。由于證據所記載或反映的內容很可能會隨看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甚至消失,而提取則可以某種方式把證據的內容“固定“下來。所以證據的提取也可以稱為證據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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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保管
提取了證據并不等于收集證據的工作就結束了。收集證據的目的是使用這些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空間上,提取證據與后使用證據之間都有一定的距離,為了發揮證據使用時的證明效力,就要求司法會計人員妥善保管那些已經提取的證據。
證據的保管實際上就是要保護證據在訴訟活動過程中的價值。這有三層含義:*保護證據的特定價值,即防止證據遺失或被替換二第二保護證據的證明價值,即防止證據變質或被損壞二第三保護證據的法律價值,即防止證據因保管手續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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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多用紙張作成,有的終也要在紙張上固定其所反映的內容,所以,妥善地加以保管特別重要。保管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方法,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通過對原件進行復印,原件所出單位必須對復印件每份進行認可并加蓋相應的印章。然后對完成上述過程的復印件進行入卷宗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