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民間中醫早已轉正為確有專長人員,不懂法者虧大了!
根據*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現行有效發布:2016-12-25
實施:2017-07-01
基本信息:
發文字號:*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效力級別法律: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布日期:2016-12-25
實施日期:2017-07-01
發布機關*人大常委會 法律修訂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第十五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
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中醫藥主管*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對《中醫藥法》第十五條,有四重信息解讀:
一、第十五條款"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本條款信息明確,不予解讀。
二、第十五條第二款項"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
這個群體的身份是還在跟師學習中,不能脫離老師手把手指導,不能獨立進行中醫臨床實踐,或根據《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獨立臨床實踐不足規定年數的學生。
三、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
這里所指的或者,是指或自學者;
經多年實踐,是指脫離祖師等指導多年,能夠獨自進行臨床實踐(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已至少實踐滿5年);
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在此特指或者經多年實踐這一群體的人員,即《中醫藥法》實施之前的民間中醫,現被《中醫藥法》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法律制度特定為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
將之前的民間中醫立法轉正為現在的確有專長人員,即立法前的民間中醫身份被《中醫藥法》的確有專長人員身份取而代之。
非法行醫之定義,于法無據、無法可依、與法相悖而被隨之取消。
四、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中醫藥主管*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以上內容中有三個背景:
1、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2、考核不合格,不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不能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不可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不可以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但是,本法并沒有制定因考核不合格而取消參加考核人員們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資格的條款,所以你依然是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的身份,你依舊可以以不開業的形式在原住地憑口碑救死扶傷,依法享受《中醫藥法》的保護。
3、沒有參加考核的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實際上仍然屬于隨時準備考核的備考人員,同樣受到《中醫藥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