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廳〔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各師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關于教育部直屬師范*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要求,做好2007級免費教育師范生簽約錄取工作,經商有關省區教育行政*和部屬師范*,現就有關具體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免費教育師范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簽訂協議。部屬師范*為甲方,免費教育師范生為乙方,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為丙方。《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由六所部屬師范*聯合制訂,各校分別印制。
二、部屬師范*在招生錄取前將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校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式四份)按招生計劃數120%比例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
三、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收到《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后,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及時寄回相關部屬師范*招生工作辦公室。
四、部屬師范*將由本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簽字、蓋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式四份)隨本校《錄取通知書》一并寄送錄取考生。
五、錄取為免費教育師范生的考生,持錄取通知書和經本人簽字(未滿18周歲者須同時由監護人簽字)、部屬師范*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簽字、蓋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按學校規定時間及要求報到入學。
六、部屬師范*免費教育師范生報到復查后,三方簽字、蓋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份由學校留存,一份由學生本人留存,一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留存,一份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