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關系主體
公共*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公共*、公共*的公職人員管理機構與公職人員,它們構成了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三方。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有著不同的認識。通常來講,西方*強調公共*是公職人員的雇用機構,兩者之間是一種雇用與被雇用的關系,公職人員須代表公共*的意志,一執行公共*的權力,履行公務職能;而公共*在雇用的過程中,應確保公職人員具有公職身份,擁有相應的公權力,并對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承擔責任,公職人員只要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其公職行為貴任都應由公共*承擔;公共*的公職人員管理機構則履行對公職人員權力進行配置、職責進行分工和權利進行分配等職能,并承擔著對公職人員進行錄用、考核、獎懲的職能。
法律關系主體的明確是確保公共*對公共事務進行依法治理的前提條件,因為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擁有不等的法律地位。*公共*因具有履行*公共治理的職能,從而享有基于*意志的職權,公共*及其人力資源管理機構便具有了代表*的法律地位。公職人員雖然依公職身份相應獲得了公職權力,但相對于這些公共機構來講,依然處于相對弱小的法律地位。在這樣一種不對等的法律地位面前,雙方都有可能出現權利與義務的沖突與對抗,如公職人員使用公共資源牟取私利,就會對公共*工作效率或名譽造成損害,公共*因*安全、公共安全而搜查公職人員私人物品,就會對公職人員構成隱私權的侵害等。為此,各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立法應首先明確法律關系的主體及其應享有的法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構建一套完善的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法律制度。
公職人員與公共*間的法律關系及其地位不是兩者協商形成的結果,而是法定的。兩者間法律關系一經形成,便包含了各自權利、地位的內容。對于公共*來講,公共*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公職人員可以享受的權利、義務和行為準則,有權將公職權力在公職人員之中進行分配,公共*對這些權力的行使具有監督和制約的義務,以使公權力不會被濫用,確保公權力的每一次行使都是出于公共目的,并代表*公共*意志,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對公職人員的公職行為承擔責任;對于公職人員來講,公職人員必須是代表公共*、以公共*的名義實施公職權力,不得超越公共*規定的法律權限,不得將公權力用于私人目的。同時,公職人員依公職行為而具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它是一種所任職務上的權利和義務,公職人員只能履行,不得放棄。放棄公職義務將有害于公共職務的執行,是不盡職的表現。
標簽: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關系主體,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關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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