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的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主要的依據,借助于專門的技術方法,對一定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與監督,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參與經營管理、旨在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
【就業前景】
1.源源不斷地社會需求
需要會計的地方很多,如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非盈利組織等等。會計掌握的是一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經濟命脈,每一個經濟體都需要他們。且每年新增的企業數以萬計,就有對會計的需求源源不斷,所以,會計是一個永不衰退的產業。
2.企業中的主導地位
會計*在企業里絕對是一個核心*,隨著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會計工作的職能不斷的延伸, 核算會計為基礎,管理會計成為今后發展的方向,會計工作在企事業單位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會計崗位在企業中的地位也就越來越重要。
3.技術掌握命運
會計其實是一門技術,也可以說是一門手藝。會計學培養人才的方式是縱向培養,從初級會計到中級再到高級財務會計,是渾然天成的一條線,每個階段都是技能和知識的積累,當你掌握了這些技能之后,在任何單位都能很快的上手。
4.就業不擇性別
由于會計專業向來都是女生占主導地位,所以在就業的過程中,女生從事會計工作成為了社會的主流。與此同時,因管理會計的發展,及相關專業的延伸(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證卷從業資格等)都離不開會計專業知識,所以會計專業越來越受到男生 的青睞。用人單位對男性會計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量。
【課程設置】
1.會計實戰入門:讓學員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會計基礎知識,為豐富有趣的實操課程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2.出納實操:幫助學員迅速從一名會計的門外漢成為企業一名業務熟練的出納工作人員,完全勝任出納工作。
3.真賬實操:幫助學員實戰服務業,商貿業,工業全盤賬務處理,64個會計科目靈活運用,具備中小企業會計核算能力。
4.納稅實操:模擬真實報稅環境,對接實際報稅工作;掌握不同稅種、不同身份企業納稅申報流程。
5.財務管理基礎:掌握盤點技巧、交接要點、制表等財務基礎管理。
6.Excel表格高級應用:熟練掌握強大的函數功能,高效統計、分析數據,使財務工作更輕松。
7.稅務實務:掌握常用稅種在賬務處理中的靈活運用,合理進行會計核算,放心做一個稅務會計。
8.稅務風險管控:掌握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措施;讓企業財務人員快速提升稅務風險自查與防范技能。
合同簽訂中 可以約定納稅承擔人嗎?
編者按:目前,在交易合同的簽訂環節,締約雙方通常對交易行為應負擔的稅費進行書面約定,因此會出現非納稅義務人負擔繳納稅款的情形(常被成為“包稅條款”)。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稅法上到底應怎樣進行稅務處理?本期華稅主要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角度對“包稅”合同條款的法律有效性和涉及的稅務處理進行分析。
關于“包稅”條款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合同中作此種約定明顯有轉移納稅義務的企圖,且有故意降低計稅基數以逃避稅款的嫌疑。實踐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常常引用《*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的規定而否定“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這些做法正確嗎?對此,筆者認為應當結合稅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包稅”條款并未轉移納稅義務人
根據《*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根據上述規定,締約雙方簽訂“包稅”條款,約定由非納稅義務人負擔納稅義務人應該繳納的稅款,是出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商業民事合同。該合同并不符合《*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項規定的無效合同行為。對于,“包稅”條款是否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筆者認為,“包稅”條款并非是約定誰負有法律上的納稅義務——“應然”,而是對稅款(作為履約成本)實際負擔主體——“實然”的確認,屬于締約雙方交易環節中經濟利益的分配,因而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納稅義務人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抵觸。另外,縱觀各個稅種的立法,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卻未見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有禁止納稅人不得約定稅款由他人承擔的規定。再者,作為合同雙方的經濟理性人,在約定由非納稅義務人承擔稅負的情況下,必然會將稅負通過合同價款或其他經濟利進行了轉嫁。
二、從立法看“包稅”條款的合法性
基于*部分的分析,實踐中有些法院依據《*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的規定而否定“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是錯誤的。因為“包稅”合同約定的稅款負擔條款的實質是實現納稅主體的轉移,僅僅是交易雙方經濟利益的分配,并沒有導致*稅收收入的流失。另外,實際上一些稅收規范性文件已經默認了這種約定的合法性,如《*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國稅發[1996]161號)等文件就已間接承認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合法性。
《*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締約雙方故意逃避納稅義務,造成*稅款的流失。現實中交易雙方約定稅負的原因大部分乃是基于交易慣例,其本意并非故意逃避*稅收。因此,若締約雙方在起草稅款負擔條款時主觀上沒有規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稅款負擔主體在合同履行中也足額繳納了稅款,在此情況下,法院、稅務機關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認定稅款負擔條款無效。如果約定的稅款負擔主體事后并沒有實際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則應根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人追征稅款,該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稅款負擔條款約定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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