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地產開發公司財務小黃致電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稱其所在公司開發的寫字樓在1999年已交付使用并對外出租,而且在“開發成本”帳上列支了水電*的“永久增容費”,那么這筆水電增容費是否需要計算繳納房產稅呢? 為此,小黃專門撥打了12366地稅咨詢臺進行咨詢。
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解釋,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的 “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而水電增容費屬于這部分支出;根據《*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廣州市的減除幅度為30%。
因此,廣州地稅提醒納稅人,電力、供水增容費是屬于房產開發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應繳納房產稅。 (譚麗云 廖鎮清 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