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規范我市舊船舶交易管理,加強我市舊船舶交易服務稅收征管,防止舊船舶交易中的開具非法票據等違法行為,現就有關舊船舶交易服務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廣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印制、購領和使用《廣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船舶交易服務專用發票》,式樣見附件),該發票套印*統一發票監制章。有關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按照*稅務總局、省局、市局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為加強對廣州市船舶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由廣州市越秀區地方稅務局委托廣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對廣州地區進行舊船舶交易雙方,分別按產權交易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代征船舶交易印花稅。
三、本通知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