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2009年6月10日 穗國稅發[2009]181號
廣州市*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7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我市(包括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和從化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開發項目的,自2008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計稅毛利率暫按3%確定。
二、除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以外的其他開發項目,自200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計稅毛利率暫按15%確定;2008年度(稅款所屬期)的計稅毛利率按20%確定。
廣州市*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2009年5月6日 粵國稅發[2009]79號
廣州、各地級市*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補充如下意見: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市*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根據《*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一)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備案。
(二)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三)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第四條 企業出現《*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稅務處理
第五條 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