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地稅局第四稽查局在對某私營商貿公司進行稽查時發現,該公司2004年至2007年間隱瞞自有物業出租收入450萬元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納稅,被稅務機關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共290萬元。
據了解,該商貿公司主要經營場地出租,擁有繁華路段多套商鋪的產權,出租率100%,但該公司賬上卻反映其經營狀況不良,支出大于收入且連年虧損,其開具發票收取的租金收入遠遠低于同類同地段的租金收入。經過明查暗訪,稽查人員掌握了該公司2004年至2007年每月真實的租金收入及月收支情況,查清該公司利用收據收取賬外自有物業出租收入共450萬元,沒有按規定申報繳納相關稅款。*,稽查人員根據稅法規定,查補該公司未申報收入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滯納金、罰款共290萬元。
廣州地稅強調,企業將房產出租的,應自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之日起,在規定申報期內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企業通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在賬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偷漏稅款的,一經查實將予以嚴懲。(麥偉菁 藍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