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條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工程、修繕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和《*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需排放、清運、受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
在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自行平衡消納余泥渣土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廣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以下簡稱排放管理處)是在市環衛局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納場地管理的專門機構。
市屬各區設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簡稱管理所)在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環衛局)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內余泥渣土排放和場地管理工作。
街道(鎮)城管*,在街道辦事處(鎮*)領導和區排放管理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轄內居民裝修住房、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規劃、房管、市政、環保等*,應協同環衛*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進行建設(鋪設)或修繕時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殘土。
固定受納場:是指經規劃*定點,由排放管理處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場。
臨時受納場: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選用和監督或經排放管理處審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設單位自有場地。
第五條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排放管理*應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第六條 排放管理處的職責和權限:
(一)根據*和地方*頒布的規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對各區排放管理所進行監督、指導;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負責統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證、余泥渣土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準運證、受納余泥渣土場地證和登記表格;
(四)檢驗并核發運輸余泥渣土機動車輛準運證;
(五)復議不服排放管理所處罰的行政案件;
(六)執行市環衛局及上級主管機關下達的任務。
第七條 排放管理所的職責和權限:
(一)核定轄內排放受納單位的余泥渣土排放或受納的數量,作出排放計劃;按市物價*的規定收取排放費;簽發余泥渣土排放證和受納余泥渣土場地證;查驗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準運證;核發轄內運輸余泥渣土的各種非機動車輛準運證;對轄內受納場地的監督管理。
(二)掌握轄內各鎮、街道城管*管理余泥渣土的情況,并做好協調工作;
(三)對轄內的無主余泥渣土,按“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原則,協同街道、鎮城管*組織責任區的單位及時清運;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處罰;
(五)執行區環衛局下達的任務;接受排放管理處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排放管理*核發有關證照時,應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簽發或說明不簽發的理由。
第九條 排放管理*工作人員上崗執勤時應佩戴統一的工作標志。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的建設工程或修繕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應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區排放管理所辦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費,領取余泥渣土排放證,并按指定的受納場地排卸。
第十一條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噸或立方米為計算單位,具體按拆遷、挖掘、修繕計劃計算,沒有計劃的可現場核量。
第十二條 余泥渣土的清運排放,實行“誰排放,誰負責清運”原則。沒有清運能力的,可以委托專業運輸*有償清運。
居民裝修住房或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以直接堆放在街、鎮城管*臨時設置的堆放點或清運點,并按市物價*的規定交納清運費。也可以委托專業運輸*有償清運。
第十三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機動車輛必須經排放管理處或受其委托的單位檢驗,并領取余泥渣土車輛準運證,方可承擔專項運輸任務。
運輸車輛必須做到裝載適量,沿途不漏灑、不飛揚。
第十四條 運輸余泥渣土的各種非機動車輛必須經所在區排放管理所檢驗,領取準運證。準運證的使用范圍只能在不通行機動車輛的內街內巷至余泥渣土臨時堆放點、清運點或臨時受納場的路段上運輸。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把余泥渣土倒進生活垃圾桶內或在河涌、溝渠、內街空曠地、綠化帶及其它非指定的場地亂倒亂放。
第四章 場地管理
第十六條 余泥渣土固定受納場由排放管理處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損壞。
第十七條 自有消納余泥渣土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范圍內自行消納,須運往同一單位的另一個紅線范圍地塊進行消納的,應報經所在地排放管理所審核批準,領取臨時受納場地證,同時應搞好場地管理并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池、廢水塘、灘涂等,如需回填余泥渣土的,可與所在地排放管理所簽定合同,依合同的規定組織回填。
余泥渣土的回填量可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計算。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以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環衛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無準運證的車輛清運余泥渣土的,除沒收所得運費外,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屢犯者按二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輛在非準運范圍的馬路上運輸余泥渣土的,除責令立即停止清運,作出書面檢查外,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領取受納余泥渣土場地證或排放證,擅自受納或排卸余泥渣土或其他廢棄物的,除責令立即停止受納或排卸、作出書面檢查、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凡在非指定場地亂卸余泥渣土的,除責令立即清除所排卸的余泥渣土外,并按每亂卸一車給予清運無主余泥渣土十車的處罰,或按十車的運載量處以每立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凡罰款五十元以下的由執罰人員出示證件執行;罰款超過五十元的,以及吊銷、扣留準運證、排放證、受納場地許可證的,由執罰單位發出處罰通知書,被處罰者按指定的地點、期限交納罰款和接受處理。罰沒收據統一由市財政局印制。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處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起訴,又不執行處罰規定的,由處罰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隊、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協同排放管理所執罰。
城鄉結合部各鎮*,經所在區*批準可組織公路衛生檢查員隊伍,協同所在區余泥渣土管理所對在城郊道路兩旁違章亂卸余泥渣土的行為進行執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環衛局會同有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屬縣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