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外地駐廣州的文化、藝術、影視單位的管理,做好外地與廣州市的文化交流,推動廣州文化事業的繁榮,現就外地文化、藝術、影視單位在廣州設立辦事機構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省會市、沿海開放城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直屬的文化、藝術、影視單位,原則上可在廣州市設立一個聯絡處,統稱“駐廣州聯絡處”。
二、外地文化、藝術、影視單位在廣州設立辦事機構的工作范圍,主要是做好溝通地區之間的文化、藝術、影視方面的聯絡和信息工作,努力開展推動兩地文化事業的繁榮,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否則,視為非法經商,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外地文化、藝術、影視單位在廣州設立辦事機構的,須憑其所屬的當地*的公函(附編制*批件),并經其所屬的當地*駐廣州辦事機構簽署意見后,向廣州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簡稱廣州市經協辦,下同)申報。由廣州市經協辦會同廣州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廣州市文化局、廣州市廣播電視局和市編制*會簽后,送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批,以廣州市經協辦名義復函,并發給《外地駐穗機構登記證》。
四、外地文化、藝術、影視單位在廣州設立的辦事機構歸其所屬的當地*駐廣州辦事機構統一領導和管理;如其所屬當地*尚未設立廣州辦事機構的,則由廣州市經協辦直接領導和管理。
五、外地文化、藝術、影視單位在廣州設立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一律申報廣州市暫住戶口,領取《暫住證》。
六、外地文化、藝術、影視單位駐廣州的辦事機構在廣州地區開展的一切活動,除執行上述各條規定外,還應遵守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九月十四日頒布的《關于外地單位在廣州市設立辦事機構的規定》(穗府[1990]76號),接受廣州市宣傳和文化主管*的指導。
七、本規定由廣州市經協辦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