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計委、農業局、審計局、供銷合作社、*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直屬分行、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各分行、順德、南海支行:
現將《財政部、*計委、人民銀行、審計署、供銷總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關于核復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及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建[2002]25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你市上報的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結果,經省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小組審核,確認你市供銷合作社截至1998年底累計財務掛賬 萬元,其中:1992年底前老掛賬 萬元。1993年以來新增財務掛賬 萬元。以上掛賬項目和金額,詳見附件1。
二、各市要盡快將上述財務掛賬逐項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和有關企業,并將分解落實結果匯總填列到附件2,于7月底以前上報省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小組成員*。分解落實數超過核復數額的部分,由地方或企業負責消化處理。
三、地方政策性虧損掛賬的處理。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虧損掛賬,按照省*粵府函[2003]140號文件規定,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其有關*,在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誰出政策誰負擔”的原則,研究制定具體解決辦法,并盡快落實。其中,確有屬于省級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各市舉證,提供省*有關文件或*與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形式虧損的政策依據及計算依據,于2003年7月底前由各市供銷社上報省審計廳、抄報省供銷社、財政廳,由省審計廳審核后會省財政廳、供銷社報省*審定。
1993年以來新增財務掛賬中的地方政策性虧損掛賬,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按照國函[2001]136號、財建[2002]255號文規定制定具體處理措施,并上報省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小組成員*備案。
附件:1、市供銷合作系統財務掛賬核復表(略)
2、市供銷合作社系統財務掛賬分解落實統計表(略)
現將《財政部、*計委、人民銀行、審計署、供銷總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關于核復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及其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建[2002]25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你市上報的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結果,經省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小組審核,確認你市供銷合作社截至1998年底累計財務掛賬 萬元,其中:1992年底前老掛賬 萬元。1993年以來新增財務掛賬 萬元。以上掛賬項目和金額,詳見附件1。
二、各市要盡快將上述財務掛賬逐項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和有關企業,并將分解落實結果匯總填列到附件2,于7月底以前上報省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小組成員*。分解落實數超過核復數額的部分,由地方或企業負責消化處理。
三、地方政策性虧損掛賬的處理。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虧損掛賬,按照省*粵府函[2003]140號文件規定,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其有關*,在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誰出政策誰負擔”的原則,研究制定具體解決辦法,并盡快落實。其中,確有屬于省級財政應負擔部分,由各市舉證,提供省*有關文件或*與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形式虧損的政策依據及計算依據,于2003年7月底前由各市供銷社上報省審計廳、抄報省供銷社、財政廳,由省審計廳審核后會省財政廳、供銷社報省*審定。
1993年以來新增財務掛賬中的地方政策性虧損掛賬,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按照國函[2001]136號、財建[2002]255號文規定制定具體處理措施,并上報省供銷合作社財務掛賬清理核查小組成員*備案。
附件:1、市供銷合作系統財務掛賬核復表(略)
2、市供銷合作社系統財務掛賬分解落實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