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不矛盾,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是從不同法規體系做的要求,前者是《安全生產法》第23條第二款要求,后者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現上升為《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安全生產法》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條例》的上位法,效力更大,后者屬于行政法規,屬于下位法。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10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歸安全監管局系統。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就像你說的八大類設備對應的各類人員,只不過每類細分小類,如鍋爐有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工種。*均歸質監局系統。
作為具體某人工種在兩個法規下可能重疊,但不矛盾。如我單位電工有《電工安全證》(我單位能安辦管理頒發)、《電工安全作業證》(按上級安全監管*要求頒發)、《電工進網作業證(高、低壓)》(電力行業要求頒發)等,根據從業人員崗位頒發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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