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業務探討丨解釋15號對試運行銷售會計核算的探討
問題:解釋15號對試運行銷售會計核算的探討?
問
視野網友:陳版主:我現在承接了一家地鐵公司B線路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目前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做法,試運行(載客)2年后轉入正式運營階段;公司的做法試運行期間收入、成本費用全部沖減了在建工程,試運行期間屬于虧損狀態,其實際加大在建工程的投資成本。從2022年1月1日執行會計準則解釋15#規定,試運行期間的收入成本計入損益。
請問,
(1)我們對于2021年、2020年度企業試運行期間的收入和成本是否需要追溯調整至利潤表列報?
(2)會計處理是否與城市軌道2年試運行后與正式運行規定沖突;
(3)其他年度別A線路已經竣工決算,當時按照試運行2年收入成本沖減在建工程后結轉固定資產的,請問還需要追溯調整?這樣追溯調整存在困難,數據難度較大,整個資產都會發生變化,且決算已經*審批?是否可以理解為準則中所說的追溯調整不可行,可以不調整;
(4)A線路竣工決算和B線路竣工決算試運行口徑是否不一致,這樣可行;符合相關準則的規定?請陳版主予以解答。謝謝!
答
視野版主chenyiwei:
1、在編制2022年度財務報表時,需對2020、2021年度的試運行收入、成本進行追溯調整。
2、會計處理遵循會計準則規定,與法定的試運行年限要求不沖突。
3、對*早比較期間期初之前已正式轉固的項目不再要求追溯調整。
4、因為解釋15號*條的銜接規定是"對于在*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早期間的期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試運行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因此對于該期間范圍之外的試運行銷售不進行追溯調整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