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
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
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s
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 懸吊下降系統
suspend decline system
通過手控下降器沿工作繩將座板下移或固定在任意高度進行作業的工作系統。
3.3 柔性導軌
anchor line
固定在掛點裝置上,沿作業面敷設,帶自鎖器,發生墜落時承擔人體沖擊力的長繩。亦稱"生
命線(繩)"。
3.4 掛點裝置
anchor device
固定工作繩或柔性導軌的裝置。
鄭州高空作業證報名基本條件
4.1 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4.2 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高處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
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3 *(含)以上文化程度。
4.4 在具有資質的特種作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4.5 符合高處作業要求的其他條件。
5.1.1 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復審培訓。復審培訓周
期為三年。
5.1.2 培訓應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側重實際操作技能訓練;應注意對高處安裝、維護、拆除
作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安全法律意識、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
5.1.3 通過培訓,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人員應掌握安全技術知識(包括安全基本知識、安 全技術基礎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高處作業基礎常識
1) 高處作業的定義、分級;
2) 安全標志、安全色;
3) 個人防護用品種類、標準及使用;
4) 常用工具安全知識;
5)施工現場消防知識;
6)施工現場安全用電及外電線路、電器設備防護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7) 現場作業環境(風速、溫度)基本要求;
8)自救互救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