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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須知
由于各國教育制度、學位授予辦法及學位名稱不盡相同,國內眾多用人單位對外國教育及學位制度缺乏了解,難以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證書的真偽和層次,致使一些留學回國人員遲遲不能落實工作單位或者雖已就職,但在工資待遇和職稱評定方面遇到問題。同時,伴隨著高學歷、高學位人才越來越走俏,社會上也出現了不少偽造國內外學位、學歷證書的現象。
為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留學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切實履行我國在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滿足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及其他外國學位獲得者在我國升學、就業需要,同時為我國招生和用人單位鑒別外國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證書提供咨詢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展對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服務。
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范圍:
1、在國外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專科以上 學歷、學位證書;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位證書。
3、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批準的學士學位以下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畢業文憑。
目前認證服務受理國別: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意大利、丹麥、瑞士、瑞典、芬蘭、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鮮、韓國、泰國、馬來西亞、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申請辦法:
1. 留學回國人員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 本人護照;
● 所獲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 國外學習成績單;
● *駐外使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 碩士以上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 出國前*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
2. 中外合作辦學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證;
● 本人護照;
● 所獲合作辦學學位證書或畢業文憑;
● 合作辦學學習成績單;
● 由合作辦學中方學校開具的合作辦學學籍證明;
● 工作經歷證明;
● 碩士以上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 入學前*學歷證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如無說明均須提供為原件
3. 在京申請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印制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或《中外合作辦學國外學位認證申請表》,申請人一般可在遞交材料齊全并經翻譯后
4. 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復印件須經用人單位或當地人事*審核,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 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指定機構或其他正規翻譯公司進行認證翻譯,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
下列證書目前不在學歷認證受理之列
1.不在上述認證范圍之內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2.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所獲得的結業證書;
3.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
4.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所頒發的國外學位證書;
5.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批準的學士學位以下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畢業文 憑;
6.函授取得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
7.非學手術性國外榮譽稱號或學位證書。